[摘要] 银监会办公厅上月向全国银监系统、银行系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下发了《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银监会办公厅上月向银监系统、银行系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下发了《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认为:“一些房地产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规避监管、套取银行贷款,影响了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效果。”《通知》列出了四种房地产企业规避监管的表现形式,同时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该监管要求主要有:“不对囤地、捂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新增贷款”、“对78家不以房地产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企业,对非在建工程为抵押贷款的一切项目不受理授信申请”等。
事实上,这个链条不仅是一个开发贷款的问题,还包括上端的土地储备贷款/下延的住房按揭贷款,资金链条环环相扣。一旦某个链条断掉,就是一个大面积的风险,对整个银行业破坏较大。
一、通过分期开发,规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2年未开发,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通过分期或推迟领取预售证,规避“领取预售证后10日应开始销售”的规定。
三、通过抬高申报价格,规避“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规定。
四、变相绕开央行、银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通过关联企业统一贷款后再周转用于房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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