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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购房产权登记在儿媳妇名下 离婚如何分割

新商报  2013-09-19 07:34

[摘要] 2009年9月,孙女士与小李经人介绍相识。谈了一年多的恋爱后,两人于201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小两口与老李夫妇共同居住在一起。不久,孙女士怀孕了,为了生活方便,老李打算给他们另买一套房屋。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孙女士与小李经人介绍相识。谈了一年多的恋爱后,两人于201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小两口与老李夫妇共同居住在一起。不久,孙女士怀孕了,为了生活方便,老李打算给他们另买一套房屋。

经过一番比较,去年2月初,老李夫妇拿出了60多万元的积蓄,给小两口在自家附近的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为了表达对儿媳妇的重视,当时产权登记在了孙女士名下。同年9月,孙女士与小李的孩子出生。老李夫妇非常高兴,一家人其乐融融。

 

可惜好景不长。孩子出生后,由于琐事不断增加,孙女士和小李之间的摩擦也逐渐升级。今年9月,孙女士提出与小李离婚,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同时,认为房屋是公婆当年赠给自己的,理当归自己所有。小李一听就火了。孩子归孙女士抚养,小李还能接受,可是,关于现在两人居住的房屋,小李坚决不同意归孙女士。房子是自己的父母出钱买的,虽然产权证写了孙女士的名字,但房子分明是自己买的,怎么能轻易给了别人呢?两人为此争执不下。无奈之下,小李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小李,本案应该先确定该房屋是属于孙女士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孙女士与小李所争议的房屋,系两人结婚后,由小李的父母出资购买,但产权却登记在孙女士名下,虽然产权证上并未登记小李的姓名,但孙女士得到该房屋,当然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按前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只有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显然本案的这套房屋不是对小李个人的赠与;同时,由于法律未规定登记在对方名下也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孙女士不得依据该法律规定做扩大解释,不能认为该房屋是原公婆对自己的赠与。而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视为老李夫妇对孙女士和小李双方的赠与,应属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论典律师提醒: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父母的出资往往又是他们大半生的积蓄。因此,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前,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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