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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认筹金后悔了 还能要回来吗?

半岛晨报  2014-04-03 06:08

[摘要] 如果刚签完合同转眼又降价了,能否要求开发商给予补偿?

网友“小俊在大连”:3年前来到大连工作,目前没有买房。“一直纠结房价的涨跌,就怕买完降价。”最近,杭州、常州等地有个别楼盘大幅降价,有些楼盘甚至每平方米降价5000元。想了解,如果刚签完合同转眼又降价了,能否要求开发商给予补偿?

答:楼盘降价其实只是个别现象,究其原因,可能与其开发商的营销策略以及资金链紧张与否有关。总体上我国的房价还是比较稳定的,大势为稳中有升,但是涨幅有所收窄。当然在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履行义务和责任。以维权之名,来寻求降价赔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网友“二愣子”:最近去看了一个房子,看宣传现在认筹,可享1万抵6万,在售楼员的热心宣传下交了1万块钱,可回家和媳妇一说感觉不值得,想知道,能否把这1万块钱要回来?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所交的1万块钱是什么形式的,合同中是否写明其在购房中起的作用,是认筹金?定金?还是订金?三者在法律上有不同含义,明确之后才能清楚,这1万元是否可以退还。

读者田先生:我在开发区工作,打算在开发区安家。 “一时没想好在哪儿买,又担心房价大跌。”最近单位周边正在开发建设一个带有大型商业的综合体项目,想了解,综合体项目的建设会不会对周边范围内的房价有所带动,开发区房价会不会有明显上涨?

答:首先要考虑商圈的辐射范围,比如说准备购买的目标楼盘距离综合体项目有多远,有什么公交车能够到达,大概需要多长时间。通常情况下,一个商业中心的辐射面积是20画出的这样一个圆圈。离得越近当然涨幅越大,但是说整个开发区的房价都跟着上涨可能性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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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享有七日“后悔权”吗?

解释: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新《消法》的升级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后悔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符合质量要求,另一种是“无因后悔权”,这专指网络、电话等销售方式。但是对于楼盘销售来讲,其销售方式一般为线上线下的结合,线上看房,线下签订合同。目前还没有通过网购的形式,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顾客流会转换成合同约定。“后悔权”涵盖汽车、房屋等大额商品,但是现实操作中,大额商品进行线上交易的例子几乎不存在。

针对杭州降价事件,房产律师表示,开发商也可以反问,如果房价了,是否也存在买卖的 “后悔权”,如此才不失公平;其次,降价属于市场行为,只能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什么是认筹金?

解释:“认筹”是个舶来品,灵感来自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炒作方式。 “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解释:“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销售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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