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后一起贷款买的房,如果在感情走到了尽头,就成了一件麻烦事。与其两个人每天都在无休止地指责对方的不是,还不如好好地想一想房子、财产怎么分割来得实际。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涉案房屋就是贷款买房离婚后房贷仍纠缠不清。
婚后一起贷款买的房,如果在感情走到了尽头,就成了一件麻烦事。与其两个人每天都在无休止地指责对方的不是,还不如好好地想一想房子、财产怎么分割来得实际。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涉案房屋就是贷款买房离婚后房贷仍纠缠不清。
婚姻关系解除房贷“缠腿”
苏毓和王勇胜都是公司的总经理,二人于2004年经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确认。2005年1月,二人协商,婚生女儿跟随原告苏毓共同生活,男方按1000元/月支付抚养费,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配,约定将一处住房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被告王勇胜承担该房屋银行贷款的还贷义务。贷款期限20年,月供3800元左右。
由于王勇胜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苏毓在还贷期间多次催促还贷,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避免产生滞纳金,苏毓一直垫付贷款,并于2010年8月一次性将贷款全部还完。苏毓累计还款约73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苏毓将王勇胜诉至法院,要求王勇胜返还其垫付的房屋贷款18万元。
对此,王勇胜辩称,尽管2010年之前已经离婚,但在一起生活过且往苏毓账号存钱了。2005年5月至2010年8月,苏毓所称一直是自己还款的说法不实。另外,王勇胜提出,2010年苏毓与其协商是否全部还贷时,他曾要求房屋贷款还完后必须把案涉房屋改成孩子的名字,却一直未改。同时,王勇胜认为苏毓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应自觉履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后的家庭共同财产及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20年月供3800元的还贷义务。男方没有如期履行还贷义务,女方一直在垫付,并于2010年8月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约73万。 2011年11月19日至2013年1月25日,男方给女方汇款14次,共计54万余元。随后,男方又辩称其中的12笔款项是还给女方的房屋贷款,另有2笔共5万余元是偿还给原告的其他欠款。男方无法出示2010年8月之前,他所称网上转账的部分房屋贷款。同时,男方对女方2005年至2010年8月每个月的还贷凭证无异议。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男方应一次性给付女方垫付的房贷18万元。
男方提出的将房屋过户给女儿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信。男方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2010年8月女方全部还款后,男方于2011年至2013年仍在偿还给女方房贷款项,所以诉讼时效自男方履行上述协议义务时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需自中断后重新计算,女方于2013年提起诉讼时未过诉讼时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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