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 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 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 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条对地方 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等精神的忠实体现。修正案草案同时还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 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 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 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 规章。一些地方的限购、限行、限贷等 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时有发生,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益
以当前不少城市实施的汽车限行为例,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说,从我国民法、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 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限行常态化后,汽车的使用权受到影响,这实际上已经使得全价购买的汽车在使用时被强制性“贬值”,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
如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规定日后获得通过,那么一些实施已经超过两年的地方性规章或红头文件将面临法治的考验,若想继续实施则必须经本级人大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而一些与上位法明显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则须及时修改或废止。
要公平必须通过立法手段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原来的立法法“原则”,很多规定和法条有很强的概括性,这样很容易造成对公民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一亮点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行、限购、摇号,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都是在极端情况下施行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 手段可能确实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达到公平,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据新华社电
此次立法法
修改的部分内容
1.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益
只要关系到公民合法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于法有据。通过对地方 规章与法规的权限划分,也进一步厘清地方 权力的边界。
2.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宪法、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要用法律确定这种关系。
案例
人大常委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紧盯授权条款
“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很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限行常态化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中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有2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根据本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但第45条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 ”吴晓灵委员直言,机动车在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我认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已经在第72条当中体现了,第45条体现的是什么呢?是长期措施。“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吴晓灵委员说,奥运会时为了保障空气质量,对汽车实行单双号限行,于是 开始热衷于采取 措施限制车辆行驶。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
老百姓的车不是“软柿子”
在王毅委员看来,第45条属于不良条款。“北京市已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限号行驶造成很多家庭都是两辆车。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空气污染的不良条款。 ”
辜胜阻委员说:“现在强调源头治理,比如油品质量,另外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其中很重要的是跟产业结构有关,京津冀地区80%的煤消耗在河北,这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才是大气污染的根源所在。 ”“如果立法通过了,就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了口子。现在不停工、不停产,要停车,老百姓通行怎么办?有关方面要慎重考虑,究竟源头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哪里?”辜胜阻委员说。据新华社电
建议
如限行常态化 须补偿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个利益平衡问题。”沈春耀委员说,问题是“度”在哪里,“理”在哪里?需要有很好的政策说明。现在的45条似乎还不太清楚,可以理解成是临时的,也可以理解成是“常态化”和“性”的。这里只是说“可以”,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授权。
“比如南京青奥会或者国家公祭日活动、北京APEC会议或者早几年的奥运会,机动车限行是一个特定时段里的一个 措施。如果作为一个常态性的公共政策,就很值得研究了。”沈春耀委员说,关键是要把道理和底线说清楚。 没有必要给老百姓增添不必要的担忧和烦恼。
董中原委员说,即使保留这一条,也必须明确 的补偿措施,否则 的权力太大,私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立法应当妥善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李安东委员认为,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第45条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 据新华社电
链接
“限”了之后问题依旧
2011年,北京出台汽车限购、尾号限行等一系列措施,随后,广州、天津、成都等城市接连出台类似政策。报告显示,2013年北京工作日平均每天堵车时间比上年增加了25。
“以摇号限购等方式控制机动车总规模上升,充其量不过是推迟交通‘堵死’状态到来的时点;大幅提高停车费标准,也只能起有限的缓解作用。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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