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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5区跨区房产(土地)7.1起实施税收属地化管理

大连新闻网  2015-06-22 08:06

[摘要] 近日,市地税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房产(土地)税收征管问题的通告》,对跨区房产土地登记作出新规定:自7月1日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地税局所辖的纳税人在这5个行政区域内拥有跨区房产(土地)的,要到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

近日,市地税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房产(土地)税收征管问题的通告》,对跨区房产土地登记作出新规定:自7月1日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地税局所辖的纳税人在这5个行政区域内拥有跨区房产(土地)的,要到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相应报表可在大连(楼盘)地税网站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本次《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也就是通常指的税收属地化管理。市地税局在《通告》下发之前的税收征管中,为方便纳税人,将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视作一个大的行政区域进行管理,这几个区域范围内的跨区房产(土地)不用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但这种管理方式带来了执行标准的不一致,所以,此次《通告》对全市所有区域的房产(土地)跨区登记进行了统一,除直属局所辖纳税人在这5个区域内的跨区房产(土地)不用办理登记外,其他跨区房产(土地)均要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

据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办理主要有以下3种方式:一是非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地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其跨区房产(土地)仍按原规定在坐落地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二是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地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新发生跨区房产(土地)纳税义务的,应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三是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已存在跨区房产(土地)的,由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土地)税源信息批量设立跨区房产(土地)登记。

以上所述所有跨区房产(土地),自7月1日起均由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管理。纳税人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房产(土地)税源信息有错漏的,应在6月2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正房产(土地)税源信息,补正的比照“新发生跨区房产(土地)纳税义务”自行办理。纳税人在7月1日后正常申报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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