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夏展咨询多的问题 购房预定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半岛晨报  2015-07-17 06:40

[摘要]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如售楼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时,购房者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购房新政策有什么调整?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划分?签订购房预定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刚刚过去的大连夏季房交会上,这些是咨询法律顾问团多的3个问题。

夏季房交会上,市房屋交易组委会、大连地产杂志、大连房地产开发协会专程邀请了具有多年房地产开发和建筑类领域法律服务经验的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担任此次展会的法律顾问之一,并负责现场免费解答购房者关心的商品房买卖有关法律问题。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向房交会派驻了两名团队律师,他们总结出现场提问较多的问题,并给出完整的解答:

1.男方婚前用个人存款交首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若双方离婚,日后房产如何分割?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产应归属男方,但是女方可主张经济补偿。

2.购房者与售楼方签订的商品房订购、预定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如售楼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时,购房者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大连官微

关于房子的一切都在这儿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