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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湘潭消费者差点被坑

红网  2015-08-07 11:48

[摘要] 作为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您仔细查看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吗?如果没有,可要当心啦!近日,湘潭县一购房者李明(化名)就因房款违约金一事与开发商闹上了法院。

作为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您仔细查看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吗?如果没有,可要当心啦!近日,湘潭县一购房者李明(化名)就因房款违约金一事与开发商闹上了法院。

记者8月6日从湘潭县法院了解到,经审理,法院终依法认定双方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关违约金计算的条款有失公平,对违约金基数予以更改。

双方违约金基数不统一

2012年11月29日,李明在湘潭县天易示范区一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合同约定:总房价款为2260978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买受人分3期将购房款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1月29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同时,该合同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在《补充协议》中却约定违约金的基数“累计应付款”,是指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房价款,即商品房房价款的总金额,而开发商因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基数仅为购房者已付的房款,非总房款。

合同签订后,李明分别于2012年11月25日和2012年11月29日支付了50000元定金和628293元的一期购房款。在收到交房通知后,因对房屋不满意,李明向开发商提出换房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明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有再按约支付第二、三期购房款。

双方因此闹上法院。法庭之上,李明要求开发商退回已交的购房款,开发商则要求李明按合同约定支付226097.8元违约金

法院认定合同有失公平

湘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拒绝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解除,依法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参照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李明应支付开发商累计应付款10%的违约金,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解释累计应付款为全部购房款,违反了权利义务的公平原则,依照公平对等原则,累计应付款应当是合同未履行的购房款项。

据此,法院判决李明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为158268.5元,并判决开发商向李明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678293元。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如果碰到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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