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市场 > 正文

10年"限外令"松绑 楼市 一幕难再现

每日经济新闻   2015-08-28 09:32

[摘要] 8月27日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六部委联合发文宣布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通知明确了有资格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中国境内购房。这是“限外令”自2006年颁布以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松绑。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楼市对外资的吸引力已不如当年,此次松绑只会释放微量的境外需求,不会对房价有明显拉升作用。

10年“限外令”松绑楼市 一幕难再现

楼市“限外令”即将跨入第10个年头之际,被 叫停。

8月27日,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六部委联合发文宣布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通知明确了有资格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中国境内购房。这是“限外令”自2006年颁布以来,首次在范围内松绑。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楼市对外资的吸引力已不如当年,此次松绑只会释放微量的境外需求,不会对房价有明显拉升作用。

回顾限外令10年前诞生的初衷,如今的放松,预示着海外对人民币的 预期已经转为贬值预期。

记者注意到,上述通知还要求,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这意味着地方限购政策对境外个人购房者同样没有放开。

获准购买自用、自住房

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以及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显示,国家将取消外商 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同时,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楼市自2006年起实施“限外令”,彼时人民币持续 ,国内物业价值处于低谷期,大量外资通过 中国房地产进入中国市场。为了防止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 套取汇差,进一步抬升中国房价, 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境外资金在境内购房的政策。

在2006年,《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出台,2009年再出台“向境外 方出售国内资产征税”规定。到了2010年11月,国家外汇局出台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2012年,国家发改委也发出通知,对于提供给外籍人士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外债需求,不予安排中长期外债额度。

在事实上,中国放开“限外令”并不突然。今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记者问时就曾表示,欢迎外国人来中国买房。此外,当月公布的《外商 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中,也删除了“限制外商 产业目录”中的外商 房地产的全部限制类条款。

今年以来,国内多地尝试放开“限外令”,此次六部委发文,终于将放松“限外令”推到层面。

外资短期不会大量流入

仲量联行中国研究部总监周志锋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伴随着人民币贬值预期增强, 已经不用太担心外资在中国楼市重演2006年时的 一幕。“现在是一个较好的时机来调整限外政策,因为当年采取的一些 手段现在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也不符合我国市场化改革目标。简单来说, 就是选择了一个合适的时间来调整不合适的制度。”周志锋说。

上海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表示,虽然“限外令”的放松会打开部分外资置业能量,但目前并不会对国内楼市产生过大影响。他认为,国内楼市并没有走出整体低迷的境况,此时 很难获取高额的回报,因此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大,释放出的需求会相当有限。“在国内经济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当下境外资金的离场动力已经大于入场。”宋会雍补充道。

目前海外 者对中国大陆的房地产市场缺少热情,只有上海和北京还能获得了较多的关注度。

周志锋也表示,国内住宅市场库存量依然很大,房价很难像十年前那样快速上涨。这两年的数据却显示境外资金的 动力正在减弱。”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大连官微

关于房子的一切都在这儿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 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