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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超出12%部分存入住房补贴账户

半岛晨报  2016-07-01 08:08

[摘要] 日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提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

日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提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不少读者想知道新职工和开发区职工公积金缴存应该执行什么标准,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职工和开发区职工的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作为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一问

新老职工怎么划分的?

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民意网上的回复,记者了解到,本市新、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区分源自《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老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和住房货币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不再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和住房货币补贴,而是采取了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形式(单位25%、职工15%,合计40%)发放了住房补贴,其40%的缴存比例中含有一定比例的住房补贴成分。

二问

降低比例后新职工和开发区职工受影响吗?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另外,该通知指出,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存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余部分作为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今年4月份,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曾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通知称,按照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本市自2016年5月1日起,除新职工(单位25%、职工15%,及按区市县房改政策确定的新职工缴存比例)和开发区职工(单位18%、职工14%)外,本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出单位、职工各12%的,需一律调整至各12%(含)以下。

很多网友提出,政府文件出台后,新职工和开发区职工缴存比例是否也要降到12%?就此问题,昨天记者拨打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客服电话,工作人员称,新职工、开发区职工的缴存比例目前没有变,但公积金账户现在分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和补贴账户,超过12%的部分,单位和个人正常缴纳,但会计入补贴账户里。“只是在管理上分为两个账户管理,但个人在使用上没有任何变化。 ”工作人员表示。

三问

单位不能实施新老职工统一缴存比例吗?

市民谢女士在民意网上留言称,她是2008年参加工作的,单位公积金比例本来就是各15%,现在调整为各12%。“是给企业减负了,但是职工的损失谁来弥补,我也没领过什么住房补贴,凭什么就要减少我们职工的比例。 ”

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称,降低比例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缴存比例的规范要求。

此外,依据《大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若单位没有进行过住房实物分配,也不实行住房补贴政策,本单位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可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申请暂缓缴存提高缴存比例部分的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新老职工统一缴存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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