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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错列借款费用补税20余万元

半岛晨报  2016-07-05 01:14

[摘要] 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度财务费用中,列支了借款利息121万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调查发现,该笔利息为企业在开发项目尚未竣工时借款所发生的,按税法规定不允许在税前直接列支,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合计20多万元。

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度财务费用中,列支了借款利息121万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调查发现,该笔利息为企业在开发项目尚未竣工时借款所发生的,按税法规定不允许在税前直接列支,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合计20多万元。

借款发生利息于财务费用列支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一处楼盘A区项目处于在建阶段,从账面上看,2013年、2014年两年度陆续取得预售收入,一切正常,该企业经营和管理费用数额都不大。然而,2014年度该企业却出现了121万元大额财务费用列支情况,长期借款年末余额1700万元,稽查人员初步判断以上100余万元的财务费用应是为开发项目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

稽查人员决定对这笔异常的数据深入调查,按照目前房地产行业的生产周期分析,结合在大连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到的信息比对,发现该利息费用是发生在项目建设期间,企业很可能会在这期间存在违规列支利息费用的情况。随后,检查组对企业财务费用进行了重点核查,原来该企业为资金链条的正常周转而借入了部分贷款,其中一部分用于开发项目的建设。

项目在建利息应计入开发成本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该企业财务人员因疏忽大意,没有将财务费用进行依法依规划分,直接全部计入了当年财务费用中,根据规定应作利息资本化处理,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房地产企业未作资本化处理的利息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合计20多万元。

随着中央去库存政策的深化落实,房地产企业获得贷款借款逐渐增多,与此同时,隐藏在财务费用中的涉税风险也逐渐增多。在此提醒纳税人,利息列支不可大意,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企业带来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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