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二手房交易矛盾多 大连这样的房子能退吗?

新商报  2016-08-26 09:02

[摘要] 如今,由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矛盾很多,其中,因为“凶宅”交易导致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买了“凶宅”能退房吗?

如今,由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矛盾很多,其中,因为“凶宅”交易导致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买了“凶宅”能退房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8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随后,他与该房房主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交付36万元全款购买该房屋,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合同履行完毕后,张先生从邻居处得知,该房以前的居住人孙某在房内自杀身亡。几十万元买了一个“凶宅”,张先生接受不了。气愤之下,他以欺诈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赔偿自己相关损失。

在诉讼中,张先生认为李女士没有告知该房屋内曾有人自杀的事实,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李女士则辩称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并且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张先生对该房屋的使用。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凶宅”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基于不同的定义也会导致裁判的大相径庭。一般认为,曾发生过自杀、凶杀,或者处于特定环境影响,多数人认为所处地段异常而不愿在此地段居住的房屋,比如房屋周围有不可知的坟地、刑场等,可算为“凶宅”。而若房屋内曾经有人因正常生老病死而亡故的,则不能认定为所谓的“凶宅”。

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房屋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转让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就房屋内有无非常死亡事件达成任何承诺,也未约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条款,现行法律又未规定房屋买卖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相关信息属于出卖人应尽的告知义务,因此,买房人请求撤销购房合同的诉求虽合情理,但很难在法律上得到支持。

上述案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但由被告李女士给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3万元。

为此,我建议,购房者在选定房屋时,应从产权期限、房屋结构完善度、房屋手续是否齐全,实地勘察等考察房屋状况,另外,还要考察周边环境、是否存在污染、隔音条件、采光,以及周边公交、医院、学校、道路建设、商场超市及菜市场等市政设施的配套状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房者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的情况,并约定若隐藏事实,购房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大连官微

关于房子的一切都在这儿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