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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跳单”行为是不是一定要担责?

新商报  2016-09-30 05:43

[摘要] 在部分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服务者从中赚取佣金,不过,有时购房者会“跳单”,那么,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在部分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服务者从中赚取,不过,有时购房者会“跳单”,那么,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产权人李先生去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房屋。2014年10月份,A公司带钟先生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A公司又带钟先生妻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B公司带钟先生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跟他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钟先生在看过该房屋后六个月内,本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等与其有关联的人,利用B公司提供的信息但未通过B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钟先生应向B公司支付房屋报价1%的违约金。当时,B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11月30日,在A公司居间下,钟先生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B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将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1.65万违约金。

诉讼中,B公司称,钟先生利用B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钟先生则辩称,自己不存在“跳单”的违约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钟先生通过其他家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购买房屋是否构成违约行为。本案中,B公司与钟先生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说,如果钟先生确实通过B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购得房产,则B公司有权利向他索要居间费用。而司法实践中,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终,法院审理认定,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钟先生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不构成违约,因此,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我建议,在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后,必须索要合同原件,司法实务中,有些中介公司会以另一方或中介公司未签章为由,不给当事人合同原件,此时,当事人至少应索要一份复印件,并要求中介公司在复印件上盖章等,同时确定何时能提供合同原件;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电子邮件、照片,以及居间费用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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