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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居工程房1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大连日报  2016-11-07 07:32

[摘要] 日前,记者从市住房保障 获悉,我市对2008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居工程住房有关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8]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局部调整,新居工程回迁安置剩余房屋的销售与产权问题、转让管理、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方面有了新变化。

日前,记者从市住房保障 获悉,我市对2008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居工程住房有关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8]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局部调整,新居工程回迁安置剩余房屋的销售与产权问题、转让管理、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方面有了新变化。

在新居工程房屋的销售许可与产权登记方面,根据调整后的《实施细则》,新居工程回迁安置后的剩余房屋,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以市场价格对外公开销售。新居工程房屋的销售对象,须具有我市市内常住 。对经市、区新居工程主管部门确认的销售主体,房屋销售 主管部门,可予办理新居工程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对取得新居工程预售许可证后销售的房屋,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给予办理新居工程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新居工程房屋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可予办理购买房屋 权登记,权属证书的附记栏内应注明“购买新居工程住房”或相关字样。新居工程非住宅房屋对外销售的,购房人应当按市场价格,以协议出让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非住宅房屋 权登记。对新居工程未售出的非住宅房屋,实施主体也可凭相关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房屋 权初始登记。

在新居工程房屋的转让管理方面,调整后,购买新居工程住宅房屋,须在依法取得房屋 权登记的一年后,方可上市转让。办理房屋 权转移登记时,房屋购买人须在缴纳房屋转让总价款1%的土地金后,方可办理房屋 权转移登记。对新居工程实施单位已经办理划拨用地房屋 权初始登记的非住宅房屋,上市转让时,同样须在按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房屋 权转移登记。

在新居工程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方面,新居工程的房屋购房人(业主),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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