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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名买房 务必签订有效协议

半岛晨报  2016-12-01 05:13

【案例】因为女儿在大连已经成家立业工作多年,吴女士从吉林老家退休后,准备在大连市内购买一套产权房。但因为吴女士没有在大连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无法购买产权房,所以吴女士想以女儿的名义购房,但女儿已经结婚,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又担心以后女儿女婿婚姻出现变故,吴女士想问一下能不能同女儿女婿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只是以他们名义购房,房屋 权归吴女士本人 ?

【律师解析】父母子女之间、亲属之间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很多,发生纠纷的情况很多。纠纷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登记产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第二类为登记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纠纷。对于登记产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如果登记产权人未经出资人同意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且支付合理的房价,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当承认第三人取得了房屋 权,至于登记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纠纷与第三人无关。

【法律链接】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登记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纠纷,突出的是确认房屋 权人的纠纷。

【律师建议】我们倾向性意见为:登记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双方对于谁是产权人发生争议,出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为房屋实际 权人,如果将出资人认定为实际产权人,出资人有权要求登记产权人办理产权过户。因此,吴女士可以与女儿女婿签订协议,今后发生争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案例】2007年,许某购房,并与恋人陈某登记为共有人。 2010年前后二人分手。 2011年初许某准备将该房出卖购置其他房产,但房产证上却有陈某的名字,辗转联系上陈某后陈某却以自己是房屋 人为由要求分得售房款的一半,否则就不同意许某卖房子。 2012年许某以其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偿还按揭款为由,诉请确认该房屋归其全部 。

【律师解析】本案的焦点是恋爱期间购房并登记为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一方,是否应认定享有该房屋 权?许某出于对陈某的感情和信任,亦为早日促成婚姻成立,许某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双方各半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陈某购房、还贷均未出资,且其未与许某结婚,陈某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 权的根据,房屋应从由许某名义登记占有一半状态变更为许某全部 。陈某主张其享有房屋份额系许某无偿赠与,但未提供赠与合同证实其主张,且许某本身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购房时还要向银行贷款21万元支付房款,许某将当时价值30万余元房产一半,无偿赠与陈某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客观现实。

许某在2011年想卖掉房屋,找陈某协商时,陈某不同意签名,许某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许某2012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判决诉争房屋权属全部归许某 。

【律师提醒】根据法院审判实践,一方恋爱期间基于缔结婚姻愿望购房并将房产登记为与恋爱对方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另一方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的,应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 。当然,对于这种事情,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双方谈恋爱的时间长短,购买房屋的时间,购房者的经济能力等来探究当事人登记为共有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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