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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终止后 购置房屋的权属应该归谁?

新商报  2016-12-23 09:42

[摘要] 男女恋爱过程中,难免会有财物上的往来,这种财物往来属于赠与行为。但实践中,一些涉及大额财产,如房屋、车辆等情况,则存在着法理认定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冲突与对抗。

男女恋爱过程中,难免会有财物上的往来,这种财物往来属于赠与行为。但实践中,一些涉及大额财产,如房屋、车辆等情况,则存在着法理认定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冲突与对抗。

有这样一个案例:何先生与顾女士是恋爱关系,两人共同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30万元,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两人的名字。签订合同后,何先生独自支付首付款9万元,并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21万元。此后,银行月供贷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费用,以及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他偿还、支付。后来,何先生与顾女士分手。2011年5月,何先生想要卖掉案涉房屋,但找顾女士协商无果。为此,他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

诉讼中,何先生提供了一份录音证实,当时,他同意在房产证上添加顾女士名字是以两人结婚为条件的。但顾女士却同时与另一个人恋爱,导致双方分手。顾女士违背承诺,且购房款由何先生独自支付,所以,该房屋应归他所有;但顾女士则辩称,该房屋是何先生无偿赠与她的,何先生同意独自还贷,且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也有她,因此,该房屋属于两人共有。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顾女士在购房及还贷方面均未出资,且她没有与何先生结婚,失去了持有该房屋一半所有权的依据;何先生家庭并不富裕,将房屋一半无偿赠与顾女士有悖常理。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真实权利人为何先生,顾女士应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变更为何先生独自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也规定了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有满足所附条件,其才能生效且无法撤销。若双方是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而购买了房屋,且一方有证据证明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两人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若二人日后分手,则所附条件无法成就,赠与人享有法定的赠与撤销权。

在此,我建议,购买房屋时,如果是情侣一方出资购房,但却需要加另一方姓名的,建议购买人尽量与加名人签订一份书面约定,约定加名行为是为了达成双方结婚的目的,否则,购买人有权撤销加名人的房产份额并予以追索;如果情侣一方出资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则更应签署一份协议,对相关真实情形予以明确,并有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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