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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房天下  2017-03-17 15:27

[摘要] 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强大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经深入调研,结合大连实际,草拟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公示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及监管协议。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必需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款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项目按照主体结构地上一层以上(含一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初始登记完成五个环节设置资金支取节点。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的建筑可在建设层数达到三分之二时,增设一个资金支取节点。

配套安装工程完成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立面完工、门窗安装完毕,水电气暖管线安装工程完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监管账户对应的建筑工程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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