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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房天下  2017-03-17 15:27

[摘要] 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强大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经深入调研,结合大连实际,草拟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项目的网签备案情况反馈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房屋局。由市国土房屋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违规项目的网上签约,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停止办理该项目后期商品房预售许可。监管部门可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专用账户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在专用账户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文件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专用账户的性质。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连银监局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承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受理、审核用款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

(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大连银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本市其它区市县、先导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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