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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大连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

辽沈晚报  2017-05-24 09:52

[摘要] 根据实时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出租居住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根据实时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出租居住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按照《规定》,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出租人不按人均居住面积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要求,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出租人要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为单位的,要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提出,公安(边防)派出所采集居住房屋租赁信息,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配合,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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