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从本月起将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额,上限为30,735元,比上一年提高6.3%。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从本月起将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额,上限为30,735元,比上一年提高6.3%;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所在区市县2016年月工资标准的,以2016年月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工资标准为1530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月工资标准为143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实际的月平均工资额,工资额的确定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非仅仅是基本工资。单位以低于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投诉举报。对于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单位、职工各5%-12%之间自主确定,但低于10%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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