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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日报   2017-08-25 07:32

[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市出台《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市出台《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明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执行。其中,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同时,明确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怎么操作?《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协议书》。

资金用途是什么?《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其中,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计算。

如何支取?《办法》明确,按照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资金支取节点。主体结构在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的,可在建设层数达到2/3时,增设一个资金支取节点。配套安装工程完成,包括商品房项目的外立面完工、门窗安装完毕,水电气暖管线安装工程完毕。

如何撤销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监管专用账户对应的建筑工程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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