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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定性集体租赁住房:不是“小产权房”

新商报  2017-08-30 05:42

[摘要] 记者28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等13个城市将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记者28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等13个城市将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部分人士将集体租赁住房与“小产权房”租赁是否合法联系在一起。对此,国土部有关负责人回应称,集体租赁住房是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的用于租赁的住房。这与“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小产权房”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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