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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住建厅:小区停车位不得对外出租出让

江西晨报   2017-10-20 07:23

[摘要] 为缓解我省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为缓解我省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城市地下空间

可分层规划停车设施

《意见》明确,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发展思路,力争通过3~5年的时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应体系。

我省将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工作,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可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建设停车场

加快推进停车场建设,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计划。鼓励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建设停车场。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整。

此外,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加快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地下停车设施;各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改建停车场

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

明确停车场用地性质。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且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应征求三分之二以上居民意见)。

我省将规范停车场用地政策,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限。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年期。

同时,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并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

住宅配建停车位

不得出租、出让给非本小区居民

完善收费管理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住宅配建标准内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使用,不得出租、出让给非本小区居民。加快完善居住区停车泊位的标线施划,规范居住区停车收费行为,委托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收费的,收费价格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的停车收费约定执行。

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在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路内停车位,明确临时路内停车服务对象和设置时限。在路外停车位比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

各城市应将路内停车泊位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建立统一的路内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鼓励居民通过手机

查询、预约车位和付费

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开发与推广,鼓励居民通过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查询、预约车位和付费。推广引入停车新技术。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应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需要,建设、改造或预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推进生态式停车场建设。停车设施建设应加强与城市园林景观、绿化等人居环境的协调,推广生态式停车场建设,合理搭配绿化空间,选用透水砖、嵌草砖等材料铺装地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善停车场生态环境。

此外,加强城市停车场监管。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停车场建成后的使用监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应限期进行整改,并恢复停车功能。对于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建设要求的新建、改建、配建停车场项目,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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