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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再出购房新政 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大连晚报  2015-05-06 06:20

[摘要]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据悉,此次意见涉及棚户区改造、住房公积金惠民、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变更、房贷门槛降低、住房供地规模管控、养老及人才住房保障、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简化相关审批流程等方面。

 购90平以内商品房 可享20%首付

记者昨日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重新修订并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

据悉,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子女可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

◎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

◎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

◎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

◎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

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

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

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

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

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

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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