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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房天下  2017-03-17 15:27

[摘要] 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强大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经深入调研,结合大连实际,草拟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预售资金支取

第十三条 按照保障项目后续工程建设资金的原则,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

第十四条 监管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建设进度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预售资金,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一)主体结构地上一层以上(含一层)完工的,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75%的资金可以支取;

(二)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建设层数达到三分之二时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50%的资金可以支取;

(三)主体结构完工的,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30%的资金可以支取;

(四)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的,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5%的资金可以支取;

(五)通过竣工验收的,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2%的资金可以支取;

(六)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提取剩余重点监管资金。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需按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体结构地上一层以上(含一层)完工的,提交预售许可证;

(二)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建设层数达到三分之二时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主体结构完工的,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四)配套安装工程完工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通过竣工验收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提交初始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拨付。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凭非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担保时间截至房地产初始登记时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时,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商品房合同注销回执,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已入账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已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开发企业可直接退回相应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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